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其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有关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开展学术审议、评定等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守学术责任与道德,维护学校学术声誉,推动学校学术创新,保障中心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播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中心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中心各协同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9人的奇数。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基础和较高学术造诣并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代表性;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关心中心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履行职责,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各协同单位协商、推荐的基础上由中心理事会聘任。保证学术委员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当选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嘉兴学院作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四)累计三次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与信息;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在中心学术事务和学术委员会工作中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关心中心学术事务,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涉密事项和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下列事务,在提交理事会讨论之前,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中心全局性的学术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中心各类高层次或高水平人才的学术性评价与推荐;
(三)中心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的评定;
(四)中心科研考核和科研成果争议的处理,学术纠纷的裁决;
(五)有关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有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中心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红船精神研究中心
2014年5月13日